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