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