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三)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