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