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教学、研究或宗教学修等方面水平优异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二十条 各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所在宗教院校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助教、讲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所在宗教院校颁发。副教授、教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聘任(用)制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宗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宗教院校和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