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助教、讲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所在宗教院校颁发。副教授、教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适用。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