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聘任(用)制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事业单位性质的宗教院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宗教院校应当及时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