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所在宗教院校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评审,由宗教院校提出初审意见,经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全国性宗教院校的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评审,由宗教院校提出初审意见,经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全国性宗教院校的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