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报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教科书。
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