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或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编写、出版过著作、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