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报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水平。
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