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和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宗教院校负责本校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