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讲师、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