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宗教院校或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