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其教师资格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取消其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宗教院校或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或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资格认定或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