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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其资格认定、职称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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