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适用。
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认定工作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认定工作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