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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拟任教的宗教院校提出申请。宗教院校审核后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由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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