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堤防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 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堤防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是堤防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 第八条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 第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 第十四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五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河势、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 第十七条 对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影响范围、防汛抢险设施、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 第十八条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当汛期发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凌汛期河面出现淌凌、岸冰或封河、开河时,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 第十九条 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标准洪水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运行需要,组织开展堤防隐患探测和根石探测等专项检查工作,编制专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安全运行需要,在重点部位合理设置临河水位(潮位)、堤顶沉降等监测项目,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堤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堤防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堤防养护是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堤防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养护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 第二十五条 堤防维修是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恢复设计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报堤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验收程序。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实行管养分离的堤防和对外委托的项目,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包括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条 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堤防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 第三十一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 第三十二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有关规定,储备或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 第三十三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穿堤涵闸、泵站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 第三十四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险情处置方案。会同或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 第三十五条 影响堤防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堤防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水文、气象预报,特别是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运行的堤防应按规定进行堤防信息登记,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堤防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变… 第三十八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对险工险段等重要堤段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堤防堤线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结构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防洪规划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管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措施,逐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管理台账,落实问题销号制度。 第四十一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必要的… 第四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 第四十三条 堤顶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原则上不得作为社会交通通道。已作为社会交通通道的,堤防主管部门应商交通主管部门限制交通流量。在防汛抢险以及因雨… 第四十四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应经充分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兼做公路堤防及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并按相关要求设置限载… 第四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 第四十九条 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堤防运行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积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连续的现场检查和在线巡查,…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五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到工程安全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4级(含)以下堤防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