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影响堤防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