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应经充分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兼做公路堤防及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并按相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

确需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而当地已取消有关行政许可的,堤防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