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堤顶沿线设置里程桩。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