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八条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八条 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