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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 第四十九条 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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