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八条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八条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当汛期发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凌汛期河面出现淌凌、岸冰或封河、开河时,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