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影响范围、防汛抢险设施、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实施巡堤查险,针对警戒水位(流量)、保证水位(流量),分级启动响应措施,细化巡堤查险要求。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单位要积极对接地方人民政府细化巡堤查险责任、健全巡堤查险机制,组织专业队伍参加巡堤查险,并做好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