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穿堤涵闸、泵站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