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一条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一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