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 第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 第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承诺方式包括书面承诺或网络实名确认等。…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九条 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单一型或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义开设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和组合层银行资金账户、资产类账户。其中,为单一委托人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开设…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资产托管合同向相关机构申请开立资产类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授权书以及资产托管合同开立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权益归属原则和领取支付条件,其中对于个人受益人本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全额计入个人缴费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包括以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原则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或指定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向个人委托人披露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团体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障管理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参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中关于网络平台建设、信息披露、第三方合作协议签署、交易信息管理、客户服务管理…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账户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其中,对于开放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封闭式投资组合,应当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示“封闭式”,并在产品或募集公告中明示封闭期限及投资方向。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应当满足产品与投资资产配置独立性、期限结构匹配性要求。 第四十二条 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另类金融产品的,养老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养老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 第四十四条 在向委托人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评估委托人的财务状况,并根据所了解的委托人的情况推荐… 第四十五条 在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投资管理能力和历史业绩等情况。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做出投资收益预测,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或在销售网站… 第四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四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对发行的每一期产品按管理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达到养老保险公司上年度管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总规模的… 第四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五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自身不得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产品设计中列入投资收益保证条款。 第五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机构购买风险买断合同,相应的费用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对担保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 第五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发生外部审计的,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养老保险公司、资产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养老保险公司、资产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予以配… 第五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养老金管理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