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金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担损失的承诺;
以欺骗、隐瞒或诱导等方式销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以转移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利用所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公平地对待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损害客户的利益;
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