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对发行的每一期产品按管理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达到养老保险公司上年度管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时,不再计提。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投资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受托管理合同、未尽责履职等原因给养老保障基金财产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在养老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