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关记录;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关记录;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