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 第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承诺方式包括书面承诺或网络实名确认等。…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九条 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单一型或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义开设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和组合层银行资金账户、资产类账户。其中,为单一委托人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开设…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资产托管合同向相关机构申请开立资产类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授权书以及资产托管合同开立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权益归属原则和领取支付条件,其中对于个人受益人本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全额计入个人缴费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包括以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原则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或指定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向个人委托人披露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团体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障管理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参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中关于网络平台建设、信息披露、第三方合作协议签署、交易信息管理、客户服务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