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文本;
投资组合说明书;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产品可行性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风险提示函;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产品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文本;
投资组合说明书;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产品可行性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风险提示函;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