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文本;

投资组合说明书;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产品可行性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风险提示函;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