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
产品名称变更;
管理人变更;
管理费费率上调;
主要投资政策变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变更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组合说明书等);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