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

产品名称变更;

管理人变更;

管理费费率上调;

主要投资政策变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变更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组合说明书等);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