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委托人资金的缴费规则;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

委托人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各类风险揭示;

委托人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