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委托人资金的缴费规则;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
委托人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各类风险揭示;
委托人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