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如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身份信息;
个人资金账户信息。
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如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身份信息;
个人资金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