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养老保险公司、资产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养老保险公司、资产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