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在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并要求委托人对投资风险提示函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书面确认或网络实名验证确认等。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