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基金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
资产托管及投资监督情况;
管理费用收取情况;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基金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
资产托管及投资监督情况;
管理费用收取情况;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