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基金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

资产托管及投资监督情况;

管理费用收取情况;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