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机构购买风险买断合同,相应的费用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对担保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

第三方合格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风险买断合同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最近3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购买风险买断合同的,应当在受托管理合同或投资风险提示函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购买风险买断合同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