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