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
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缴费或者领取;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领取。
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缴费或者领取;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