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一节 激励方式 第四条 分红激励包括岗位分红激励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两种方式。 第五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科学选择分红激励方式。原则上同一企业应当采取一种分红方式,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给予一次激励。 第二节 实施条件 第六条 实施分红激励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管理制度完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 第七条 实施分红激励的中央科技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订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发生财务、税收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未出现重大收入… 第八条 实施分红激励的中央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应当成立满3年。除本指引第二条第(四)类企业外,其他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均应当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订的上一年度企… 第九条 对于本指引第二条第(四)类企业,成立应当满3年,且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 第十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除满足以上条件外,企业还应当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和评估体系,岗位序列清晰、岗位价值明确。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 第十一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除满足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外,企业还应当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和收益评估制度。项目资产、人员边界清晰,核算独立、收支明确。 第十二条 以下类型中央科技型企业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优先开展分红激励: 第三节 激励对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分红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应当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包括: 第十四条 岗位分红激励对象应当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产生,且应当在该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每次激励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当由企业和项目组共同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应当随同激励方案一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激励,不得把以下人员确定为激励对象: 第四节 激励额度 第十七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为目标,坚持增量激励、效益导向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自身效益状况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 第十八条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以反映企业盈利能力或价值创造的绝对指标(如税后利润、税后利润增加值、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改善值等)作为提取基数,科学设计计提模式,合… 第十九条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贡献情况,确定不同岗位激励对象的分红标准。激励对象个人年度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年度…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的企业,应当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激励额度(包括提取模式、比例等)和执行时限。不同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一条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把握好项目投入产出与收益分配的关系,按照以下原则对激励额度和水平进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制定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技术人员的意见,有关规定或约定事项应当在本企业公开。出现实施激励当年项目所在企业处于亏损状态、项目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未建立有效规定或未及时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并在激励方案有效期内制定相关制度,在实施下… 第五节 考核要求 第二十四条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制订方案当年起)。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在激励方案中明确除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 第二十五条 对于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可以管理类、科技创新类指标为主,体现初创阶段的发展导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应当结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合理确定。其中,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方式开展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应当结合企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以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为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采取与同行业或对标企业业绩横向对标的方式,综合确定考核目标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分红激励配套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激励对象业绩贡献。 第二十九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考核结果应当与分红激励总额度挂钩,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应用于个人分红激励兑现。 第三十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重点加强对财务类指标的考核,岗位分红激励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的,应当终止实施方案;项目收益分红激励财务类指标未…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未达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 第六节 财务及工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及税收处理等有关规定。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所属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计划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年度分红激励预算,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实施情况进行预算调整,并根据财… 第三十四条 分红激励所需支出应当计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单列管理,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 第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