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激励,不得把以下人员确定为激励对象:

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其他人员。

企业监事(包括职工监事)、独立董事。

与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无直接关联的管理人员。

有关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