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三节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三节 激励对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分红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应当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包括: 第十四条 岗位分红激励对象应当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产生,且应当在该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每次激励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当由企业和项目组共同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应当随同激励方案一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激励,不得把以下人员确定为激励对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