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以下类型中央科技型企业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优先开展分红激励:

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研发方向,承担国家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重大工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

收入和利润来源于所在中央企业外部市场占比较高的。

符合所在中央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

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