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实施条件 第六条 实施分红激励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管理制度完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 第七条 实施分红激励的中央科技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订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发生财务、税收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未出现重大收入… 第八条 实施分红激励的中央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应当成立满3年。除本指引第二条第(四)类企业外,其他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均应当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订的上一年度企… 第九条 对于本指引第二条第(四)类企业,成立应当满3年,且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 第十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除满足以上条件外,企业还应当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和评估体系,岗位序列清晰、岗位价值明确。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 第十一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除满足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外,企业还应当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和收益评估制度。项目资产、人员边界清晰,核算独立、收支明确。 第十二条 以下类型中央科技型企业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优先开展分红激励: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