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实施条件 第九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实施条件 第九条 对于本指引第二条第(四)类企业,成立应当满3年,且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