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实施条件 第十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方案的制订 第二节 实施条件 第十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除满足以上条件外,企业还应当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和评估体系,岗位序列清晰、岗位价值明确。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订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